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诉被告陈进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今后不再追究陈进行的任何责任,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进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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