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新华人寿**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金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华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杨**和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金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新华人寿**阳中心支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