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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华人寿**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新华人寿**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金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华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杨**和被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内乡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金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上诉人新华人寿**阳中心支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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