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撤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许**与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新华人寿**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新华人寿**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新华人寿**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高**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焦**与被告新华人**阳中心支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华人寿**阳中心支公司诉周**、第三人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樊**与太平财产**河南分公司、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兰*与被告新华人**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诉中国人民财**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贺**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许昌市**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