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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高**、刘某某与高*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高**、刘某某诉被告高*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高**、刘某某及高*某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高**、刘某某诉称:原告刘某某和被告高*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因感情不合,被告高*乙于2014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判决不准离婚。期间三原告共同生活,被告高*乙未支付高*某、高**生活费用,至今仍不支付。原被告全家共4口人,分的责任田9.6亩,平均为2.4亩。2015年6月1日晚上7时许,三原告发现自家种的小麦全部被人收割,三原告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高*乙承认系其所为,但据不给付三原告小麦。被告独自侵占家庭工友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高*某、高**、刘某某小麦或支付相应的价款864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高*乙辩称:被告愿意给孩子钱,但是没有钱,由于外欠账多,别人追着我要账,收小麦的钱都用于还债了,被告想满足原告的所有要求,但是由于被告经济苦难,无法满足,女儿高*某于2014年已经不上学了,儿子高*甲可以在大寨乡上中学,不收学费。耕地是被告种的,麦子也是被告收的,卖的钱已经还债了,现在没有经济来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一个家庭,原告刘某某和被告高*乙系夫妻,原告高*某、高*甲系二人子女。被告高*乙曾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起诉原告刘某某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没有和好,矛盾一直继续,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女高*某、婚生子高*甲均随原告刘某某生活。2015年6月被告高*乙将家庭共有的八亩小麦收割并进行了变卖,所得用于还债。被告陈述将小麦共卖了5000元,将5000元还给了其兄弟高国中,高*乙表示愿意给付两个孩子各1000元生活费。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部分陈述、原告提交大**出所证明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和被告高*乙虽然系夫妻,但二人因为矛盾,一直处于分居状态。被告高*乙在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家庭共同财产八亩小麦变卖,侵害了原告高*某、高*甲、刘某某的财产权利,因原告高*某、高*甲、刘某某未能举出确切证据证明八亩小麦的亩产量及变卖了多少钱,本院将按照被告自认的5000元予以认定八亩小麦价值,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原告高*某、高*甲、刘某某其中的四分之三即3500元。高*乙表示愿意给付两个孩子各1000元生活费,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乙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高*某、高*甲、刘某某损失3500元;

二、被告高*乙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某生活费1000元,给付原告高*甲生活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高某某、高**、刘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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