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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许**、段**因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道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组(以下简称城东二组)、许**、段**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城东二组的诉讼代表人刘**、常**,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许**的委托代理人许*、张**,上诉人段**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森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程序不当:二审庭审时,上诉人段**向本院提交平舆**办事处城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平舆**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显示居民小组已于1999年被撤销,城东二组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

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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