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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与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诉被告中国人**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以证据准备不充分为由,于2014年11月2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平振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平振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振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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