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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冯**与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冯**与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王**与被告张**、张*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艳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冯**与被告张*甲于2015年农历1月12日经媒人广东介绍相识,并于2015年农历1月16日经媒人广东、邢**、冯**等人给被告张*甲下彩礼39000元。2015年5月1日,原告冯**给被告张*甲寄了3000元钱。2015年农历8月15日,原告方给被告方拿了20000元礼钱。2016年1月28日,原告冯**给被告张*甲买了三金一钻,价值9888元。另外,还有原告冯**与被告张*甲订婚后,原告冯**给被告张*甲买的价值729元的羽绒服、价值1200元的化妆品、价值4000元的苹果6手机等等。以上彩礼合计80000元。后来因为被告张*甲爱玩,与原告冯**没有共同语言,无法继续走下去,导致婚约解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被告拒不返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0000元。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015年农历1月19日,原告给被告下帖时给被告拿的钱是36000元,不是诉状中所说的39000元。2015年农历8月15日走亲戚时,原告并没有给被告拿20000元礼钱。原告在诉状中说的其他物品都不存在。2、2015年农历1月19日下帖后,经人看好,准备在××××年××月××日结婚,原告冯**与被告张*甲还在2015年12月19日照了婚纱照。被告方为了结婚购买了冰箱、空调、电视、热水器等电器,还给卖家具的交了15000元的押金用于购买家具,现在原告方在临近结婚的时候突然提出退婚,这种行为是不道德的,也给被告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3、据被告方了解,原告方之所以退婚,是因为原告冯**与其他的女孩一直有来往,原告冯**这种脚踏两只船的行为实在是恶劣。4、原告冯**与被告张*甲交往的时候,故意隐瞒自己的年龄。退婚后,原告方还在不同的场合说退婚的原因是被告方要的彩礼多,败坏被告方的名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与被告张*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农历1月19日举行订婚仪式,当时原告方通过邢**、张**、张**送给被告方彩礼现金36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年××月××日结婚。2015年5月1日,原告冯**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张*甲3000元。2015年农历12月23日,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解除婚约。后来,原告方向被告方要求返还彩礼,被告拒不返还,原告方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婚约解除后,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的彩礼应当返还。2015年农历1月19日,原告冯**订婚时给付被告方*礼现金36000元。2015年5月1日,原告冯**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张*甲3000元。在原告冯**与被告张*甲订婚后,原告方一共给付被告方*礼款39000元。现在婚约已经解除,被告方再占有原告方的彩礼没有理由,应当把39000元彩礼退还给原告。原告方诉求中所说的20000元礼钱、价值9888元的三金一钻、价值729元的羽绒服、价值1200元的化妆品、价值4000元的苹果6手机,被告方不认可,原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张*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冯**、冯*乙彩礼现金39000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张**、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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