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卢**、陆*、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诉讼中,原告高**以原告、被告双方正在协商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