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5)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辩护人吴*、胡艳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x开着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的郸城县三星花园南200米鑫源商贸城E区007号龙**男装店将门锁绞开,将店内的男装、电脑盗走,在被告人王x住处查获的被盗物品价值36087元;

2、2014年12月24日夜里,被告人王x开着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到郸城县世纪广场西边鑫源商贸城A区9号杨**开的衣饰风情服装店将门锁绞开,进入店内,将店内的衣服、电脑、POS机、衣架、十字绣(财神爷)等物品盗走,在被告人王x住处查获的被盗物品价值7448元;

3、2015年2月3日凌晨4点,被告人王x开着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到郸城县西城区三星花园南陈**开的麦士高服饰专卖店将门锁绞开,进入店内,盗走47件男士尼克服、44件棉服、76件女士上衣大褂,37件裤子等物品,在被告人王x住处查获的被盗物品价值152053元;

4、2015年1月24日夜里,被告人王x开着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到郸城**段公会楼下王敏开的皮草专卖店将门锁绞开,进入店内,盗走皮草,围巾等物品,在被告人王x住处查获的2件被盗物品价值4600元;

5、2015年2月9日夜里,被告人王x开着一辆红色三轮车到周口市六一路与七一路交叉路口东南角七匹狼专卖店将门锁绞开,进入店内将电脑,验钞机,七匹狼牌衣服等盗走,在被告人王x住处查获的被盗物品价值58184元。

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x辩称,东西不是他偷的,卖的衣服是石槽的马**抵账给他的,不知道从哪弄的。辩护人意见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王x开着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的郸城县三星花园南200米鑫源商贸城E区007号龙**男装店将门锁绞开,将店内的男装、电脑盗走,在被告人王x住处查获的被盗物品价值36087元;

2、2014年12月24日夜里,被告人王x开着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到郸城县世纪广场西边鑫源商贸城A区9号杨**开的衣饰风情服装店将门锁绞开,进入店内,将店内的衣服、电脑、POS机、衣架、十字绣(财神爷)等物品盗走,在被告人王x住处查获的被盗物品价值7448元;

3、2015年2月3日凌晨4点,被告人王x开着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到郸城县西城区三星花园南陈**开的麦士高服饰专卖店将门锁绞开,进入店内,盗走47件男士尼克服、44件棉服、76件女士上衣大褂,37件裤子等物品,在被告人王x住处查获的被盗物品价值152053元;

4、2015年1月24日夜里,被告人王x开着一辆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到郸城**段公会楼下王敏开的皮草专卖店将门锁绞开,进入店内,盗走皮草,围巾等物品,在被告人王x住处查获的2件被盗物品价值4600元;

5、2015年2月9日夜里,被告人王x开着一辆红色三轮车到周口市六一路与七一路交叉路口东南角七匹狼专卖店将门锁绞开,进入店内将电脑,验钞机,七匹狼牌衣服等盗走,在被告人王x住处查获的被盗物品价值5818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x供述,自2014年11月份以来,我在郸城曾四次入室盗窃人家的服装店。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在郸城县世纪广场安奇乐易北边一个网吧上网时无意间看到网吧对面龙*飞衣服店的门锁比较简单,我当时只是有点想法,没有行动。过几天我想起来龙*飞衣服店的门锁比较简单,我就想偷龙*飞店里面的服装,然后我去郸城县人民会堂东边买的液压钳子,准备晚上作案。当天夜里两点左右我在巴奴火锅店北边的一个网吧上完网后出来,我走着到郸城县世纪广场西南角*奇乐易超市北边的龙*飞男装店门前,我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将那个门市部的U型锁铰开,我进去以后我先把店内监控设备的硬盘录像机机卸掉,事后我给他拿走,我就开始把店内的衣服拢到一块,我把店门关上,我就去后罗*的一条柏油路旁边开我事先准备好的一辆红色力之星牌摩托三轮车,摩托三轮车车头带的有车棚,我从世纪广场西南角*奇乐易超市西边那条路把摩托三轮车开到世纪广场西南角*奇乐易超市北边龙*飞男装店门口,我把摩托车停到达飞男装店门口,打开店门就进去把刚才在店里拢一块的衣服往车上装,把店里的电脑(台式机)也偷走装车上了,把车装满之后我就把车开到后罗*前面的一块荒地上,把衣服卸到荒地上,然后又开着摩托车到龙*飞店门口装了半车直接开着三轮摩托车到淮阳,把衣服卸到淮阳县曹*村我之前租的房子里面,然后我又骑着三轮摩托车回到郸城县,把之前卸到后罗*前面荒地上的那一车衣服装到三轮摩托车上也拉到淮阳县曹*村我之前租的房子里面,第二天我就给我在淮阳认识的朋友打电话说我进了一批衣服让他们来买,他们也让自己认识的人过来买。卖了其中一部分卖的有七千多块钱。我去山西找我女朋友花了。刻录机让刘*的姐朋友她老公拿走了。这些衣服我淮阳的朋友刘*买的有10多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还有刘*的花*和她花*的大姐,还有他花*大姐的亲戚,还有他花*的朋友,还有刘*的嫂子,刘*的叔,还有刘*的嫂子的老表,还有还有刘*的嫂子的老表的朋友,还有淮阳的振领和振领的朋友,还有淮阳刘*的几个朋友,还有淮阳的亮亮,他们在我那买的有鞋,皮带,羊毛衫,袄,裤子,羽绒服,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亮亮在淮阳与郸城方向的十字路口向南几百米处路西开的有一个狗肉馆,亮亮的干亲家也在我那买两个羽绒服,算400元,张**在我那买的有鞋,皮带,羊毛衫,袄,裤子,羽绒服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张**的妹夫也买了鞋,皮带,袄,裤子,羽绒服,有没有羊毛衫我记不清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在淮阳县曹*村租房的房东他小儿领过去的喊*的一个瘸子,瘸子领过去一班人买的有20-30件左右,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我给房东一件袄,一双鞋,还有女装没给他要钱,杜自强也买了钱包,鞋、皮带,羽绒服,毛料上衣,裤子,10多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杜自强介绍的他姐也去买了衣服和包,多少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还有个叫蛋的他买了有几样东西具体记不清了,蛋和张**一起给人家下乡包桌,还有张**领过去的一个叫小*的干厨师的他买了两件羽绒服还有啥记不清了,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挨着我租的房子隔一家他家也买了两件羽绒服,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淮阳的刘*在我那也买了10多件龙*飞羽绒袄和夹克,还有其他人我记不清了,我想想再说。他们都没问过我这些衣服从哪来的,我也没给他们说过,他们应该知道是我偷的,因为衣服价格低的很,都是按2折1折或更低的价格,我卖衣服的地方很偏僻,外人基本都不知道,卖的都是这些熟人。我也不敢往外卖;大概是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傍晚6点钟左右,我开着我的力之星牌摩托三轮车从淮阳到郸城,把摩托车停到后罗*村的一条柏油路旁边锁起来,然后去郸城县巴奴火锅店北边的一个网吧上网,上网结束后,我从网吧出来走着去世纪广场西边衣饰风情女装店,我用上次作案使用的液压钳把店门上的U型锁铰断,进入店内,我把店里面的衣服,笔记本电脑,POS机、十字绣的财神爷,衣架等物品收拾到一块,然后关上店门,去后罗*的一条柏油路旁边把我的三轮摩托车开到衣饰风情女装店门口,把店里面的女装,电脑,POS机、十字绣的财神爷,衣架等物品分两车运到淮阳县曹*村我租的房子里面(第一车先卸到后罗*前面荒地上,第二车直接拉到淮阳县,然后又回来拉第一车)。笔记本电脑在我租的第二套房子里放着。那个笔记本电脑是个黑色的联想牌电脑,上面贴有一个苹果电脑的标志;大概是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傍晚,我开着我的力之星牌摩托三轮车从淮阳到郸城,把摩托车停到后罗*村的一条柏油路旁边锁起来,然后去郸城**疗医院对面菜市街里面的一个网吧上网,上网到凌晨两点多,我从网吧出来走着到郸城县高灯西边的海宁皮草专柜女装店,我带一口罩,打着深绿色折叠雨伞,背一个挎包,用事先准备好的液压钳子,起子等工具把海宁皮草专柜女装店的卷帘门拧开,我用液压钳将双扇玻璃门上的U型锁铰断,将锁扔了,我戴着手套到店里面把店里面的皮草拢到一块,把抽屉里面的几十块钱拿走,然后关上店门去开我停放在后罗*村的一条柏油路旁边的三轮摩托车,当时我头上戴一个帽子戴着手套到海宁皮草专柜女装店,偷的有皮草服装,具体多少件我没有数,偷的还有围巾,具体几个我记不清楚,偷的还有几件真丝衣服,偷的还有现金,具体多少我忘了,我把这些东西装到车上装的有半车,我把偷的东西拉到了淮阳县曹*村我租的房子里面。第二天我把偷的皮草服装按两折给杜自强,卖的有五件,卖了两千元钱,杜自强领两个朋友去买,买了多少件我记不清楚,杜自强的姐也买了几件我记不清楚,买了好几件,卖了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杜自强是淮阳王店乡毛庄的在淮阳县城燕生宾馆南开的有一个黄焖鸡米饭,卖振领两件皮草,卖了1000元。振领是淮阳县城的,在淮周路开一个饭店,对面是一个马牌轮胎店,卖刘*几件皮草我记不清楚,卖了2000元,刘*在西关汽车站南路东加油站南边开一个农家小院饭店,刘*的花*还有一个女的一起在我那也买了几件,多少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还有刘*的嫂子的朋友在我那也买了有10来多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刘*的嫂子买几件我记不清了,还有刘*的嫂子的朋友的朋友也买的有几件具体多少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淮阳的刘*在我那也买了3件,给他算1200元,刘*是杜自强的朋友,张**也在我那买了一件300元,张**的手机号是:13629892313他是下乡给人家包桌的,刘*的叔也在我那买了皮草,具体多少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还有刘*嫂子的老表的朋友也我那买了10多件皮草,多少钱记不清了;在一个星期前的一天下午4点钟左右,我开着我的红色的力之星牌摩托三轮车从淮阳到郸城,又把摩托车停到后罗*村的一条柏油路旁边并锁起来,我在世纪广场溜了几圈就到世纪广场西边的一个网吧上网,上网到凌晨三点左右,我从网吧出来走着到郸城县三星花园南的麦仕高服装店,用作案前准备的液压钳把店门上的U型锁铰断,进入服装店内,把店里面的男装和女装衣服拢到一块,然后关上店门去后罗*村的一条柏油路旁边开我的摩托车,在麦仕高服装店偷一车,包括一些衣服和几个挎包。偷的东西刚开始我卖给我在淮阳认识的几个朋友,后来他们也让自己认识的人过来买,还有一些曹*村的村民买过。我总共卖的有两万多块钱。钱我交家房租及零花了,还有一部分衣服没卖完,我在淮阳县曹*村租住的房子里放着,房东姓王叫啥我不知道,我租的是他家一套3层楼房,一年3000元,我还没有给他房租。我又在淮阳燕生宾馆北面租了一套家属楼,在一楼东户3室两厅,我用那个叫刘**的身份证签的协议,一年7500元,我先给他一年的房租7500元。我不知道房东叫啥我知道他的手机号:15890508455,我卖的衣服钱还有9000元在这房子里卧室里柜子里的一个七匹狼的黑色皮包里。我作案时有一辆车头带有车棚红色力之星牌摩托三轮车(我看摩托车上面贴的力之星三个字太显眼,后来把这三个字揭掉了),液压钳,钳子,起子。这辆车是我2014年11月份在郸城县菜市街一个银河网吧上网时我碰到一个上网的他问我要不要这辆三轮车,我1800元买的,那个人我也不认识他;2、证人杜**证言,我一共去王依然(自称)那买四次衣服。第一次,2014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王依然(王x)开着红色三轮摩托车拉了几包衣服、两个衣架到我店里,问我哪里可以出摊又没人管的地方,我告诉他淮郑河路边人比较多可以摆摊,他说想卖点衣服,我问他是男装还是女装,他说男装,我问他衣服好不好,他说差不多,我问他有没有我穿的号,他说可能有,衣服号不全,他说找个地方出摊,出摊后给你联系,他就开着三轮摩托车走,过了有一个半小时后,他给我打电话说你来进修学校南边看看衣服,我说我有点忙等一会,然后过了有半个小时我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进修学校南边,我马上就过去,我到那后十分钟他才开着三轮摩托车到那,我就在他开的三轮摩托车上找了共六件,二个外褂、两条裤子、一个T恤衫,一个衬衣,没有给他钱我就拿着六件衣服走了。第二次,2014年农历11月的一天,他去我店里,给了我一双黑色皮鞋、一条皮带,在我那吃过饭后,他让我把他送到北边,我说等我忙完后送你,他说你先忙我去上会网,过了一个半小时后,他又到我店里,让我骑摩托车送他到北边,我把他送到他曹*租房子的地方,他让我看他进的衣服怎么样,我就看了一下,他说进的是利*男装,我看了之后说进的衣服是假的,不像是真的,他说就是利*,我看他卖的衣服有的挂的是利*的牌子,其实是龙*飞牌的衣服,他说看看你管不管穿,我说你身上穿的差不多,他说这个没有小号,然后他把他身上穿的衣服脱给我了,我又拿了三条龙*飞裤子(一个蓝色牛仔的、一个蓝色条绒、一个蓝灰色休闲的)一个蓝色薄T恤衫毛衣、一个蓝色T恤衫羊毛衫、二个龙*飞袄(一个是黑色的、一个是黄色的)、一个是蓝色毛呢褂子、一个黑灰色外褂,我问他一共多少钱,他看了一下牌子,这时有人给他打电话,他说有人来看衣服的,我说我先走吧,他说帮他找找有没有门面房,之后我没有给他钱就走了,到了第三天上午,他拿了一双女士黑色皮鞋、一件女士外套到我的店里,他说经常在你这吃,给嫂子掂一双鞋一件衣服,我媳妇试试不合适,他说家里还有衣服,有空去看看,我说只有晚上有空,过了有两天,他给我打电话说这边有人来看衣服,你顺便来看看,我说白天没空,他说你没空我就先领别人去看看,我和我媳妇、我娘家姐赵**到晚上去他租房子的地方,到了他门口叫门叫不开,我就给他打电话,开了门之后,房子里有好多女人在挑衣服,我媳妇挑了两件女式上衣,别人都说是自己挑好的,我媳妇比较生气,我们就回来了,我娘家姐赵**在他曹*租赁处(也是他卖衣服的地方)买的有龙*飞裤子、女式上衣、有羽绒服、卖的大概有七件左右衣服,具体多少我不知道,赵**这次共买了900元的衣服,到了第二天他又来我店里,我媳妇说他不够意思,他说下一次再进了衣服,让你先挑,他就在我那玩了一会就去上网了。第三次,2014年农历11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他到我店里面给我说:进的有女款衣服,那天晚上,他领着我到曹*他租赁房子的地方,我看到他租赁房子的地方有很多衣服,乱七八糟的,还有十多件皮草衣服,他卖给我两件皮草上衣,卖给我皮草时没有给我说价格,俺姐赵**900元钱卖两件皮草和两件衬衫,其他谁卖他的皮草我想不起来了,2014年农历十二月初,他到我店里面,我问他:我以前买你的衣服你要多少钱,他说:要是别人,这些衣服按五折也得4000元,我经常在您这吃饭,没有给我要过钱,我得留个本钱,你给我3500元,我就给他3500元。后来他送给我一个七匹狼手提包,还送给我妻子一个黑色手提包。第四次,2014年农历腊月十五六,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他到我店里面给我说:他那有我穿的衣服,他骑着一辆白色摩托车带着我到俺店东北角他租赁的另一处房子,我看到他租赁房子处有很多衣服,有七匹狼裤子、七**棉袄、七匹狼毛衣、鞋,具体多少我不知道,他给我:你随便挑,给你便宜,我买了两件七匹狼男士毛衣、两条七匹狼裤子、一双七匹狼鞋,一条七匹狼薄袄,这些七匹狼衣服我没有给他钱。当时他租赁房子处,有很多七匹狼名牌衣服,我想他的这些衣服来路不明,我买他这些衣服时,想图个便宜,我就买了。他自称王依然,有时他给我说:他是驻马店的不是新蔡的就是上蔡,有时给我说:他是商水的,具体他是哪里人他就不说。我没有见过他的身份证。王依然卖给我衣服时,他没有给我从哪里弄的,具体从哪里弄的我不知道。王依然琢磨不透,他不说实话,不让人相信。他有时说:从郑州进的,他有时说:从网上发的。我第一次买时,我不知道是偷的,我第二次买他的衣服时,我怀疑他卖的衣服不是正牌衣服,部分贴的利*衣服,其实是龙*飞牌衣服。我第三次买他的衣服时,我感觉他卖的衣服不是正牌,卖的便宜。前三次我不知道他卖给我的衣服是偷的,我第四次买他的七匹狼衣服时,我怀疑他的这些衣服来路不明,因为他卖的衣服值钱,卖给人家的便宜。这次我知道他卖给我的衣服来路不明,我没有给他钱。我看见王依然经常骑着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车前面有车棚,车后边是一个兜,没有棚子;3、证人刘*证言,2014年农历腊月份,我买王依然二条裤子、一个衬衣、一个泥色袄、一个单褂、黄色毛毯褂式的上衣,一个单T恤衫。王依然给我要1500元,我没有给他钱,因为王依然在我那饭店吃过饭,欠我的饭钱。我买王依然衣服的详细经过我记不住了,2014年农历腊月份,王依然开一辆红色摩托三轮车,到我那饭店门口,王依然给我送两条裤子,王依然给我说:哥,给你送两条裤子你穿,送的什么牌的裤子我不知道,王依然给我送两条裤子后,他就走了,2014年农历腊月份,王依然在淮阳县进修学校二小路口摆摊卖衣服,当时摆的有两个衣服长架,旁边有一辆红色摩托三轮车,我在那随意拿了一个衬褂、一个泥色袄、一个单褂,一个单T恤衫,其中一个是挂的利*的牌子,当时我没有给他钱,到以后我跟你算饭钱的时候再算账,我就走了,2014年腊月份,我在淮阳县西关杜**黄焖鸡米饭饭店门口,我正准备走的时候,王依然开着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走到那里,王依然说:给你一件衣服,王依然就把那件衣服撂到我的车上,我看是一件黄色毛毯褂式的上衣,我接过后我就走了。2014年腊月份,王依然给我一个红色的女包。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我去淮阳县曹*村王依然租房处,我看到他租房处有很多衣服,乱七八糟的,我没有找到合适的衣服我没有买。王依然是哪里人我不知道,他在黄焖鸡米饭饭店吃饭,我也在黄焖鸡米饭吃饭,我们吃饭时认识的。知道王依然是卖衣服的。他给我说:他从郑州弄的;4、证人孙*证言,2014年农历11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一天下午,有一个年轻人,大概二三十岁,身高一米七左右,皮肤白,体态中等,骑一个摩托车走到俺村中间,问我:有没有租赁房子的,我说:俺租赁,我领着他看俺家的房子,俺的房子是一座三间两层半独院,他看看房子,问我多少钱,我说:一年2000元,他说:中,我问:你要租赁,你叫钱交了,他说:过来年再交,他没有交钱,我们没有签协议,我把房子的钥匙交给他,从那以后我也没有那,后来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找到俺,我和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到那,我看到俺租给那个人的房子里面有很多衣服,衣服架子,具体多少我没有数,那些衣服被公安局的扣押拉走了。我没有买,我的儿子王**年前200元买租赁俺房子的那个人两条裤子,我没有见,具体买的什么样的我不知道;5、证人王**证言,2015年年前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住了,我在我家门前见租我父母房子的那个年轻人自己开着红色摩托三轮车,拉着一三轮车衣服满满的,在我家门前过去还给我打招呼,我还问进货去了蒙?他回答说:“是类”。然后他就过去了,车停他租房大门门口之后他就进屋了,我就进屋回家了。后来过的有一个多星期左右的一天白天,我在我家楼上见他自己又拉了一车衣服。有天我平时很少见他,平时他就不在家,也不在那做饭,回来会就走了,有时骑着那三轮摩托车,有时走着。那次见他进货后大概过了有半个月左右,我又见他回来了,还领着四五个人,男女都有,来买衣服,那些人我都不认识。我看这个卖衣服的租俺父亲房子,我就过去给他捧场,我进屋一看,在西边房间挂的都是衣服,那几个人在那选衣服,然后我去东屋挑了两条裤子,东屋衣服都在地上堆着,我就选了两条龙*飞的牛仔裤,一条裤子100块钱,因为裤子在地上,我也觉得贵,买了裤子后我就回家了。我不知道这些衣服是偷的,我以为是卖衣服的。我买衣服也没咋便宜呢;6、证人赵**,2014年农历12月初的一天下午我去淮阳县杜**家玩,我们聊到给小孩买衣服的话时,杜**说:“我认识有一个开服装店的不干了,现在正在便宜处理衣服”,又给我说:“你过去看看,有没有喜欢的衣服”,我说:“好,咱们去看看”,我开着车带着杜**就去了,在杜**的指导下,我们到了淮阳县城郊的一个村里,就去了杜**介绍的卖衣服人的家里,我挑了两条裤子、一件小孩穿的袄,我准备给钱哩,杜**不让给,然后就走了。过了几天因为给小孩买的衣服不合适就去调换,还是我和杜**一起去调换的衣服。到了那以后,调换衣服时顺便又挑了4件女装,这次也没有给钱就走了。我不知道买的衣服是从哪里来的,我买了2条是利*牌的裤子、一件是利*牌的袄,一件褂子、一件皮子的袄、一件坎子、一件搭理衫不知道什么牌的。我没有给钱,杜**给的钱;7、被害人柏林陈述,证明自己店里的衣服是按报案价的5折进的货;8、被害人杨**陈述,今天上午九点多左右,我到衣饰风情服装店门市部开门,我走到门口时发现不锈钢推拉门开着,玻璃门东扇门开着。店内的商品都没有了,于是我就打电话报警,不一会公安局民警就来了,随即就展开了勘查。公安民警勘查完后,我就进入店内清点东西,发现:吧台上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余元;吧台中间的抽屉里pos机,价值1200余元;衣架200个,价值2000余元;二楼靠北墙的十字绣财神爷,价值1000余元;毛衣49件,价值13928元;羽绒服58件,价值46124元;项链9个,价值1040元;裤子5条,价值819元;皮衣9件,价值2590元;打底裤7件,价值860元等总价值108586元的财务全部被盗;9、被害人陈**陈述,2015年2月2日晚上我关了店门回去,到了第二天8点50分才知道店里门开着了,里面的服装被盗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我清点了一下店里的衣服,被盗走的有:男士尼克服47件、棉服44件;女士毛*大褂76件、裤子37件、裙子26件、皮棉袄15件、尼克服15件、皮衣47件、鞋5双、大挎包4个总价值12万元;10、被害人王*陈述,2015年1月24日晚上快9点的时候,我关了门之后曹**开车去我店内接的我,当时还有个我的朋友徐**在我店内玩,我们就一起去商贸城西门吃了饭后就回家了,今天早晨8点我去店内开门准备做生意,我拿钥匙开门时钥匙就转了半圈,然后我把门拉开一看衣服都没了,只剩下模特身上的两条裤子,随即我就拨打110报警了。被盗走的衣服有:皮草120多件,价值30余万元;真丝围巾20多条,价值8千余元;真丝衣服六七件,价值3000多元;一条蚕丝被价值五六百元;一副黄金耳钉价值1200元还有我抽屉里的现金380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32万元左右;11、被害人陈**陈述,2014年11月19日上午10点50分左右,我在家接到朋友王*的电话,王*在电话里给我说:“你的店里的大门怎么开着,东西没有了。”我接完电话后就赶到店里,发现店里的大门上面的U型锁不见了,店内一楼的衣物除了模特身上的衣服还在,其他的衣物都不见了,我拿出手机拨打110电话后,害怕破坏现场没有再往二楼去。我店被盗走服装有羽绒服、大衣、鞋子、皮带,都是男士的,被盗的羽绒服、大衣都是龙*飞牌的;鞋子、皮带都是杰豪牌的;被盗的还有一部电脑、一部监控刻录机、一台音箱;12、被害人孟*陈述,我是七一**卖店店员,昨天晚上10点30分左右我店关门,在今天早上7点50分左右来到店内,发现店门被撬,之前门上的锁不见了,然后进入店内发现店内的衣服被盗,收银台的一台电脑,以及现金若干,电脑是黑色联想牌的台式电脑;13、视频资料,龙*飞专卖店案发现场附近录像光盘,显示2014年11月19日凌晨4点26分左右,在案发现场附近有一人驾驶三轮车空车出现,4点39分左右出现装东西的三轮车,另一处4点49分左右出现空车,5点01分左右出现装东西的三轮车。此处出现的三轮车外观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住处查获的三轮车外观相同。14、郸城县公安局石槽派出所情况说明,内容显示在石槽辖区没有马**的人口信息。

另有现场等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郸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王*、陈**、陈**、杨*、杨*领条,龙达飞店失主、海宁皮草店失主、麦仕高店失主、七匹狼店失主、衣饰风情店失主自报被盗物品清单、被盗服装进货单、价格鉴定委托书、价格鉴定明细表、作价情况说明,失主提供的被盗物品进货单、现场勘查笔录、原件张**、郸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江西省南昌县看守所羁押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郸城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表、谈话记录、健康检查表、郸城**民医院体格检查表、郸城**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心电图报告单、彩超报告单、影像检查报告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所辩被告人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有被告人供述、并有在被告人住处查封的被盗物品、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因此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证据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液压钳一把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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