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张*同等与固始县三河尖镇望岗村李*东组、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李**、李*、张杰诉固始县三河尖镇望岗村李*东组、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张**、李**、李*、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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