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又名马民)诉被告田*、田*、田**合伙企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原告马**(又名马民)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1268元,因原告马**(又名马民)不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