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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武陟县龙**村民委员会三组、武陟县龙**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武**寺村民委员会三组(以下简称西石寺村三组)、武陟县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石寺村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西石寺村三组退还李**租金5250元;2、西石寺村三组赔偿李**火灾经济损失700000元;3、西石寺村委对李**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西石寺村三组、西石寺村委承担。

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武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郁*、耿*中,西石寺村三组的负责人宋**及委托代理人翟福成,西石寺村委的法定代表人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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