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小照、杨**、武*诉被告卢氏县城关镇东新村第二居民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小照、杨**、武*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小照、杨**、武*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小照、杨**、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原告武**、杨**、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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