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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与渑池**经销公司破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渑池**经销公司破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渑**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2013)渑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三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12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2015年3月19日本院作出(2015)三民再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14)三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及(2013)渑民一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发回渑**民法院重审。渑**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6)渑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撤回原审起诉。渑池**经销公司破产管理人同意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原审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16)渑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4480元,减半收取12240元,由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80元,减半收取12240元,由河南省渑**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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