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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猥亵儿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猥亵儿童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姚群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8日中午,被告人任*在渑池县仰韶镇东阳村南泉组租住处,明知被害人茹*戊(2002年8月16日出生)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其进行猥亵。当日13时左右,被害人的母亲到任*住处寻找被害人,任*将被害人藏在床下,被害人的母亲找到后带其离开。

本院认为

指控认为,被告人任*以暴力、胁迫方法猥亵儿童,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任*以暴力、胁迫手段猥亵被害人,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任*在渑池县仰韶镇东阳村南泉组租住处,明知被害人茹*戊(2002年8月16日出生)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的情况下,仍对其进行猥亵。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茹*戊的陈述,证人茹*甲、茹*乙、茹*丙、邵*、张**、赵*、茹*丁、范*、张**、侯*、张**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提取笔录、破案报告,渑池县人安医院关于茹*戊的诊断证明,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任*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明知被害人茹*戊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猥亵茹*戊,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中的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任*能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7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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