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李**与被告(反诉原告)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及反诉原告马**均于2016年2月26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及反诉原告马**申请撤诉,系原告及反诉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马**撤回反诉。

本案诉讼费3307元,由原告李**负担;原告李**申请的鉴定费5000元,由原告李**负担。反诉费2200元,由反诉原告马**负担;反诉的鉴定费15000元,由反诉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