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中查明,焦作市**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立案侦查,吴**于2014年12月23日就本案所涉借款500000元向公安机关报案,焦作**民法院已立案审理该刑事案件,该案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珍诉被告张**、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借款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并且该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故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