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缆厂与被告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焦作**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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