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等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复议人李**、刘**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法执异字第01673-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长葛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朱**、谢**、谢**、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刘**、河南**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该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刘**、河南**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李**、刘**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李**、刘**称刘**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及其擅自做主和四申请人分别同时达成调解,违背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愿,请求终止执行的异议,因刘**是否构成犯罪,与执行案件无关,且刘**是河南**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与该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有分期,是公司内部纠纷,与执行案件无关。二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抗辩已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遂驳回李**、刘**的执行异议。

请求情况

李**、刘**复议称,刘**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擅自假借河南**限公司名义,向申请执行人借款,借款后刘**又将该款长期挪用,涉嫌犯罪,复议人已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长葛市人民法院也已受理河南**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立案审查。请求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法执异字第01673-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该案的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长**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是否构成犯罪,长葛市人民法院对河南**限公司提出再审进行审查,在再审决定作出前,均不影响本案的执行。长葛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复议人李**、刘**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人李**、刘**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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