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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濮阳**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被告中国大地财**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3月18日9时许,原告工作人员刘**驾驶豫JYY607号运钞车在濮阳市胜利路胜利商厦门口处与第三人相撞,造成第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第三人住院期间,原告垫付医疗费3万元。濮阳**法院作出的(2013)华法民初字第3484号民事判决书已查明上述事实,并认定由被告返还原告3万元,但被告拒不履行自身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本案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如产生争议,应提交濮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即双方之间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应依据约定提起仲裁。依据《仲裁法》第2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明,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提交濮阳仲裁委员会处理”,视为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濮阳**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7份,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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