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阳县支行与濮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濮油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受理,于同日向被执行**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6日前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脂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