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关于姚**申请确认姚石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姚**要求宣告姚石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姚**诉称:其与被申请人姚石头及姚石头的代理人袁**是亲兄弟,袁**幼年被他人抱养,2010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姚石头在焦作市马村段南水北调工程驾驶大型工程自卸车时被砸伤获赔195000元,由于赔偿事宜系袁**主办,故此款一直在袁**处,被申请人因病急需治疗,但袁**认为被申请人无能力支配此款,拒绝将赔偿款交由被申请人支配,被申请人诉至法院,但不知何故被申请人却与袁**达成调解协议,继续由袁**保管此款,袁**每月支付被申请人1000元生活费。但被申请人称袁**并未积极履行协议,袁**认为被申请人无自我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赔偿款,其作为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根据被申请人伤残后的种种表现,亦认为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值得怀疑,故申请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姚石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询问了申请人姚**、被申请人姚石头以及姚石头的代理人袁**,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1、对姚**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其与袁**、姚**是亲兄弟,袁**是老大,其是老二、姚**是老三,父母已去世,无其他兄弟姐妹,姚**亦未结婚。其认为精神上没有什么问题,只是糖尿病引起眼睛看不清楚,只是因为袁**以姚**支配不了自己的钱,要代为保管姚**的钱,其才申请确认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对姚石头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其父母已去世,现在的亲属有其大哥袁中原、二哥姚**。2008年其患糖尿病,2010年其在南水北调工程中腰部受伤,压迫眼部神经导致现在眼睛看不清楚,其眼部受伤后是姚**一直照顾其。其认为自己精神上没有问题,能辩认自己的能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中其愿意让袁中原作为其代理人。

3、对袁**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为:其与姚**、姚**是兄弟三人,在姚**申请认定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其愿意担任姚**的代理人,其认为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是有糖尿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称被申请人姚石头的民事行为能力值得怀疑,但从本院询问申请人姚**、被申请人姚石头及其代理人袁**的笔录来看,均认为姚石头精神上没有任何问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姚**本人实际上也认为姚石头精神上没有问题,在本院调查被申请人姚石头的过程中,姚石头表现正常,且能够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姚**亦未提供基本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要求认定姚石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姚**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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