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洛阳白**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忠诉被告洛阳白**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审理查明,本案主债务人刘更以及保证人洛阳白**发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宜检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公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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