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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