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阳**限公司与被告镇**娱乐中心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限公司与被告镇**娱乐中心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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