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限公司与被告镇**娱乐中心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阳**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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