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政廷诉被告泰康人**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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