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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