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闪*均诉被告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从2012年开始给被告供应生牛肉,经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欠款,至今还欠8万元货款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牛肉款8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是给“小*牛肉”(系饭店招牌)饭店而不是其本人送货,该饭店工商登记是个体工商户,名称是济源市沁园李记牛肉食府,经营者是其姐姐孔**,其在该饭店上班,负责管理饭店,原告应向饭店老板索要欠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认可所送货物是供给“小*牛肉”饭店而不是被告本人,该饭店工商登记的经营者系孔**,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闪宝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
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