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马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5月14日诉至济**民法院,请求判令:1、马**、马张*返还其豫HB5351号牌半挂牵引车;2、马**、马张*按1000元/天赔偿其从2015年4月27日起至返还车辆为止的损失。济**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济*一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马**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原审被告马张*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5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