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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管理局、济源**养护处店留道班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娥诉被告济源**理局、济源**养护处店留道班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济源**理局、济源**养护处店留道班支付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本院当日予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娥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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