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与被告崔建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赵**与刘**、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孔**与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闪*均与被告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园物流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张**、张**、张**与被告张**、张**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湘潭**有限公司诉被告济源市**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与被告谢**、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马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济源市**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新安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