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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与被告崔建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杨**与被告崔建设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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