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褚**、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指定辩护人郝春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刘**在自家院中与其父亲刘**发生口角,刘**遂将刘**推倒在地,并向其胸部、头部拳打脚踩数十下致刘**当场死亡。

经鉴定,刘*甲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胸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刘**系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的供述;证人刘**、崔某某、刘**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检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刘**系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积极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刘**在自家院中,因不满其父亲让其外出打工并且辱骂自己,与父亲刘**发生口角,刘**遂将刘**推倒在地,并向其胸部、头部拳打脚踩数十下,致刘**胸部多处骨折,当场死亡。

经鉴定,刘*甲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胸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刘**系精神分裂症、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110案件登记表,证实接处警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刘**在逃跑途中被抓获情况。

3、刘**户籍证明,证实刘**身份情况。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中心现场位于南召县小店乡英山村寨东组刘*甲家。距刘*甲家南侧院墙9.4m,距刘*甲家的南侧刘**家7.8m的地面上可见一双蓝色拖鞋(拍照固定,原物提取,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附后)。院内距北侧厨房6.2m,距西侧房檐3.2m,距东侧院墙11m处地面上可见面积为0.17m×0.34m的可疑斑迹(拍照固定,拭子醮取,独立包装,提取物品文件清单附后)。

5、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发现刘**背部左侧有1.5×0.2cm表皮脱落,右前臂有7cm的表皮脱落,左脚后跟有1×0.3cm皮肤破损,左脚后跟有血迹。

6、(**(刑)鉴(尸)字(2015)0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解剖见,胸部:胸骨横断骨折。左侧3、4、6肋肋骨横断骨折。右侧第2、3、4、5、6、7、8肋肋骨横断骨折。心脏心尖2可见点状出血。右侧肺脏根部有3×2cm挫裂创口,右侧胸部积血,量约2000ml。鉴定意见:刘*甲系被他人用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胸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7、(宛)公(刑)鉴(DNA)字(2015)0397号生物物证检验报告,检验意见:受害人刘*甲是刘**生物学父亲的可能性大于99.999%。

8、洛**(2015)精鉴字第119号洛阳科鉴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1、精神分裂症;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9、物证,刘**作案时所穿衣服上衣1件、裤子1条、秋裤1条。经刘**当庭辨认,系其作案时所穿的衣服。

10、证人刘**的证言:2015年5月9日下午两点多钟,我妻子崔某某喊我,说是邻居我叔伯兄弟刘**正在院子里用脚跺我亲叔刘**。我听后跑到路对面我叔刘**家里,到大门口,看见刘**在他家院内西南角正在用脚跺我叔刘**的胸口部位,我赶紧往跟前去,对刘**说:你敢把叔弄死,你招呼住你。刘**听后往大门口方向走了,到大门口后刘**骂我,我就在他家院内拿个铁锨撵他,他看我拿个铁锨,起来就往庄外边跑了。我回到院子里看见我叔头南脚北的躺在他家院子西南角,双手放在胸口部位,这时我二弟刘*丙也过来了,我让他摸摸我叔的鼻子,我叔已经死了。我们几个人把他抬到屋里床上了,见他头部躺的土地上有个小坑,坑里都是血。刘**是个疯子。

11、证人崔某某的证言:2015年5月9日中午,我听见刘**在骂刘*甲,到刘*甲家门口时,我见刘*甲在他家院子堂屋门口往南去的地方头朝南仰面躺着,刘**站在刘*甲西边使劲用脚在跺刘*甲,刘*甲当时一动不动,就赶紧跑回家喊我爱人刘*乙,刘**平时是个神经病,我怕我爱人控制不住刘**,就又到刘*丙家把刘*丙也叫起来。等我和刘*丙二人到现场的时候,刘**已经跑了。我和刘*丙一起到刘*甲身旁,见刘*甲脸上一脸的血,已经没气了。刘*甲当时躺的位置头部躺的地方有个小坑,小坑里有血。

12、证人刘**的证言:2015年5月9日中午,我嫂子崔某某喊我说刘**在打我达刘*甲,到刘*甲家后我看到刘*甲在他家院子地上躺着,脸上满脸的血,已经没气了。后我和刘*丁一起把刘*甲抬到他家的屋里了。

13、证人刘**的证言:2015年5月9日中午,大概是下午两点半左右,刘**喊我说,刘**把他爹打死了,到他家后我看到刘*甲躺在他家院子里,头朝南脚朝北躺在堂屋门口往南去的地方仰面躺着,刘*甲满脸是血,胸前的衣服上还有土。我就和刘**、刘*乙一起把刘*甲抬到他家屋里的床上。抬到屋里后,我到外边看到刘*甲当时躺的位置头部躺的地方有个小坑,小坑里有血。

14、证人刘**的证言:2015年5月9日下午两点多刘*丁打电话对我说我父亲被刘**打死了,我回家后听我大哥刘*乙说刘**用脚跺我父亲胸部,把我父亲跺死了。

15、被告人刘**的供述:前天中午大概两点的时候,就我和我父亲在家。当时我在厨房,他在院子南边井口旁边站着,我父亲又对我说让我出去下煤窑,但是我嫌累,不想去,我就说我不去。我父亲就开始骂我,我父亲平时就经常骂我,我以前也没有吭声,但是昨天他又骂我,比如说让我出去之类的话,骂的还比较狠,我就恼了,我跑到他身边,我两手推他的胸口,把他脸朝上推倒了,他的后脑勺刚好磕在水泥井盖上,我看他倒下后,头部就流血了,他倒下后什么话也没有说,我就用右手用力的朝他的胸口捶了一二十下,之后我用双脚跳起来用力往他头上踩,踩了大概一二十下,正打着我父亲的时候,刘*乙来劝架里,我看我父亲不能动弹了,看着像是睡着了,我就出去跑着玩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从轻处罚。刘**到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亦可从轻处罚。刘**的辩护人辩称:“刘**系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刘**的辩护人辩称:“刘**积极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理由,经查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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