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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与南阳市**有限公司、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与被上诉人南阳市**有限公司、吴**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尹**原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有明确的被告。原审法院应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原审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尹**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阳**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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