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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师大军与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师大军与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师大军于2014年2月21日诉至济**民法院,请求判令济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0元。济**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济*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师大军、济源**有限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师大军及其委托代理人田**,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师大军、上诉人济源**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8650元,均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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