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济**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济**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田**、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系被告村的村民,其有两子,长子李**,次子李**,其与其妻子离婚后,其前妻跟随次子生活,其长子在深圳居住,其独自生活。2008年12月5日,其再婚。因豫光金铅污染问题,市里决定柿槟村整体搬迁,其的房屋也包含在内。根据柿槟村委分房方案,其应分得柿槟新村2号楼西单元602室搬迁房一套,其儿子李**要求其到被告处将房屋确权到李**名下,其因再婚未同意。2014年9月16日,经村委主任多次劝说,其同意将上述房屋由李**继承,并给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后其发现被告擅自与李**签订合同,将上述房屋确认到李**名下,并将其应得的老房补偿款支付给李**。其认为其向被告出具的承诺只是同意房屋以后由李**继承,但其还有其他继承人,即使李**不能继承,房屋也不应归村委所有,故该承诺显失公平。请求依法撤销其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虽是要求撤销其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告作出的承诺,但该承诺中涉及的房屋系柿槟村搬迁安置房,房屋属政府政策性调配安置房,故上述房屋的权属及处分均不属法院管辖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