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白**、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4)魏**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昌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74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