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支汉青诉被告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支汉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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