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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被上诉**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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