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被上诉**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