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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河南维**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雪公司)、原审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维**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司)、原审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被上诉人维**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云礼,原审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吴**、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43号

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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