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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华**责任公司及其二分公司、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华**责任公司及其二分公司、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7)信浉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华**责任公司及其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任**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海鹰、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段**和张**、原审被告信阳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程价款当事人各执一词,原审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工程造价报告认定工程价款欠妥,工程价款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07)信浉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54.7元,退还上诉人信阳华**责任公司11854.7元,退还上诉人任**118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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