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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与被告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称,2012年至2013年3月,被告在我处购买纸巾累计欠款18084元,经多次催要至今不付。后来得知张*及夏威夷的原始股东不经原告同意将债务转让给汤**,原告找到张*,张*让找汤**,找到汤**,汤**称不欠款,应找张*及其他股东。因为被告在我处另定制纸盒7000个,造成我损失5000元。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8084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000元;赔偿定做纸盒损失5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信阳市夏威夷会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3月,被告信**有限公司在原告陈**购买纸巾,累计欠款18084元,被告于2013年3月5日制作汇款通知单。该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信阳市**限公司未支付。原告陈*来院诉讼,起诉书中所诉被告除信阳市**限公司,还包括被告信阳市**限公司的股东解**、张*、肖**以及另一被告汤**,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撤回对汤**、解**、张*、肖**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数次购买原告纸巾,货款累计金额有被告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汇款通知单证明,故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确凿,原告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诉欠款利息及另定制的纸盒损失,因缺乏证据印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信阳市**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支付货款1808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刘**承担50元,被告信**有限公司承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及副本。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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