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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与张**、张**、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三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防、蔡**,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三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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