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张**、张**、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三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的委托代理人王国防、蔡**,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三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