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7月份,被告在伊川县城关镇槐树街村承包排水工程。2012年7月7日,经周村陶**介绍,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陶**为担保人。原告按合同规定供给被告商品混凝土1023.86立方,总价款230368.5元,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工程款未结、自己资金紧张为由,推脱不予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混凝土款23036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为韩**,住伊川县城关镇周村,但经本院调查,伊川县城关镇周村查无此人,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致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原告可待查实被告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洛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全额退还原告洛阳**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