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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限公司诉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7月份,被告在伊川县城关镇槐树街村承包排水工程。2012年7月7日,经周村陶**介绍,原、被告签订了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陶**为担保人。原告按合同规定供给被告商品混凝土1023.86立方,总价款230368.5元,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以工程款未结、自己资金紧张为由,推脱不予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清混凝土款230368.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为韩**,住伊川县城关镇周村,但经本院调查,伊川县城关镇周村查无此人,原告又未能提供被告的其他信息,致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原告可待查实被告身份信息后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洛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6元,全额退还原告洛阳**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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