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与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汪某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汪*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8月经媒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3日典礼同居生活,2009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7日婚生一女刘*甲,2012年3月30日婚生一女刘*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原告于2014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又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更加恶化。为此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孩各抚养一个,原、被告互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与被告已分居两年了,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儿都由我抚养,我自己承担抚养费,原告的个人财产我希望都归婚生女所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7日婚生一女刘*甲,2012年3月30日婚生一女刘*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曾于2014年7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女孩各抚养一个,原、被告互不承担子女的抚养费;共同财产共同分割,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现在被告处的个人财产有:一部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部冰箱、一辆摩托车、六条棉被。被告无个人财产。原、被告共同财产有:一辆三轮车、一台联想牌电脑。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另查明,原、被告已分居二年。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但原告曾于2014年7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后,原、被告仍未和好,继续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确实、充分,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在原、被告分居期间,原、被告的两个女儿一直随被告生活,且随被告生活时间较长,为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女儿并自愿承担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其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汪*与被告刘*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长女刘**、次女刘*乙均由被告刘*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刘*自己承担。

三、原、被告共同财产:一辆三轮车、一台联想牌电脑,归被告刘*所有。

四、原告汪*的个人财产:一部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部冰箱、一辆摩托车、六条棉被,归原告汪*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清结。

五、驳回原告汪*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