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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事务所与被上诉**路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事务所与被上诉**路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南阳**民法院作出(2013)宛民商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河南**事务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商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5元,退还上诉人河**律师事务所。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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