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50元由与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汪*与刘*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曹*、曹**、李**与被告刘**,安城财产**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财**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王**、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河南**事务所与被上诉**路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朗**、李*、李**、梅*成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付**与社旗县**限公司和南阳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淅川县同**有限公司和南阳新**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天安财产**南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吕*、中国太平洋财**公司营业部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南阳市**责任公司与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尹**与被告南**有限公司、王*、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