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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雪*与徐**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祝**与原审被上诉人徐**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2)开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祝**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郑**终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郑民申字第20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上诉人祝**,原审被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郑**终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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