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洛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尚**及原审被告张**、洛阳金**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人民**司洛阳分公司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15)偃民四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洛阳分公司于2016年1月4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洛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洛阳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司洛阳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