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83元,由原告洛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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