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限公司与洛阳市**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洛阳**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83元,由原告洛阳**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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