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阮**、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4元(已减半),由原告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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